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