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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12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