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赵萍萍,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崔东明。
被告:史娜娜,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萍诉被告史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萍萍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萍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赵萍萍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永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