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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赵萍萍与史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萍萍,史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014号

原告:赵萍萍,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崔东明。

被告:史娜娜,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萍萍诉被告史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萍萍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萍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赵萍萍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永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