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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902号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朱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夏朝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鑫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