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玉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某1,甘肃省玉门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1,玉门市玉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李某2,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户,暂住玉门市。被告张某2,甘肃省玉门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2,身份情况同上(系张某2之母)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杨某诉被告李某2、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杨某于2012年12月26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杨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缓交),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张某1、杨某负担,于2012年12月28日前交纳到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谢卫莉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