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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执字第00064号

胡献玲与周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通知书(15)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田执字第00064号周虹:你(单位)与胡献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01128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