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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行监字第1号

经继录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经继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金行监字第1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经继录。原审上诉人经继录诉金华市规划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永盛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浙金行受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徐建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