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金行监字第1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经继录。原审上诉人经继录诉金华市规划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永盛集团有限公司规划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浙金行受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徐建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