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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花宝与海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花宝,海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35号

原告:花宝,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海国林,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宝诉被告海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