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56号

上诉人杨景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京元,靳良的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京元。委托代理人张海廷、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良的。

上诉人杨景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存海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