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京元。委托代理人张海廷、王永强,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良的。
上诉人杨景元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存海
审判员 宋书贵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