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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

原告赵杰与被告严刚、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杰,严刚,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1209号原告赵杰,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炭市街3号华威国际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谢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严刚、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杰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杰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黎晓琦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1208号原告赵杰,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外中贸广场4B906号。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西安市炭市街3号华威国际大厦3层。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炭市街3号华威国际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谢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严刚、被告西安风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杰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杰承担。

审判长王玮

代理

审判员黎晓琦

人民陪审员张国生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