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范日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邓富添,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李品良,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李珍,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申请人范日奎因与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位于博罗县房产(合同号12070997),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4.9万元为限。申请人范日奎向本院提供了陈红玉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位于博罗县房产(合同号12xxx97,面积133.27平方米)。以上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4.9万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范日奎提供担保的、陈红玉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0××88,面积159.16平方米)。
审 判 长 凌升光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