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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2号

范日奎、李品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20-01-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日奎;李品良;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范日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邓富添,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李品良,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申请人李珍,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

申请人范日奎因与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位于博罗县房产(合同号12070997),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4.9万元为限。申请人范日奎向本院提供了陈红玉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品良、李珍位于博罗县房产(合同号12xxx97,面积133.27平方米)。以上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4.9万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范日奎提供担保的、陈红玉名下位于博罗县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0××88,面积159.16平方米)。

审 判 长  凌升光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