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遵民初字第43号原告孙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