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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43号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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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遵民初字第43号原告孙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