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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恢执字第00008号

陈亚与吴亚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吴亚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恢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陈亚,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亚光,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陈亚与吴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明民二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亚光的存款34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