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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446号

简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简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7日,被告人简某与陈某约定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办事处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告人简某将1小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藏在烟盒里,放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办事处附近一个公用电话亭里。被告人简某收到陈某600元毒资后即告诉其藏毒地点,后陈某找到毒品。被告人简某见陈已找到毒品后欲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重0.6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胡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通话某、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人口信息、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涉案毒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