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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158-3号

陈玉杨与武汉福鸿置业有限公司、王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杨,武汉福鸿置业有限公司,王先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法执字第00158-3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杨,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武汉福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先文,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陈玉杨与武汉福鸿置业有限公司、王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武民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指定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福鸿置业有限公司、王先文价值20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