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又名于曾用),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4日夜,被告人于某某带领其朋友窜至本村村民翟1某某家中寻衅滋事。民权县王桥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王桥乡李小集村,出警民警赵1某某、孟某某、付某某、赵2某某等人对被告人于某某进行劝阻,被告人于某某对民警进行殴打,致赵2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1某某、张1某某、张2某某、翟2某某、赵3某某、王某某、焦某某、赵4某某、张3某某、鲁某某、朱某某、赵1某某、孟某某、付某某、赵2某某的证言;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利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