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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吴民重字第4号

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民重字第4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徐某提出与本案相关联的另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孔剑萍

审 判 员  钟 越

人民陪审员  杨军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