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公交车司机。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薛某在交接车时,发现车主车峰峰把投币机钥匙遗忘在公交车上,便乘机偷配下部分钥匙。之后在开车时趁11点到13点间车内无乘客时,选择在离石四中、西崖底泰化加油站路段打开投币机���窃当日营运的票款,有时还伙同其妻刘丽琴一同作案。从2012年5月至案发当日,被告人薛某共作案四十余次,盗窃现金共计5000余元。案发后将赃款退赔受害方。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受害方车峰峰的陈述;报案材料和归案情况说明;作案时的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薛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较好,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赔给受害方,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高福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