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拉执字第38��申请执行人刘岗,男,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委托代理人甘永超,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奇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丛剑,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岗与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的(2012)拉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藏天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A股股份151591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达瓦次仁
审判员 陈 国 军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次仁贡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