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75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
负责人:杨志盛,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王荣健,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钟广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钟广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洁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