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右法执子448-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君,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管怀成,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吴凤梅,女,现住巴林右旗。担保人管怀树,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杨丽君诉管怀成、吴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管怀树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房产登记602室,担保人管怀树报告601室,房屋实际在东户,门牌号为601),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管怀成、吴凤梅担保,要求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1)右法执字第4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管怀树提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房产登记602室,担保人管怀树报告601室,房屋实际在东户,门牌号为601),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12年10月20日,委托赤峰承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评估价值279072元为保留价,对担保人管怀树的房屋进行拍卖,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79072元降价10%确定保留价为251164.8元,拍卖担保人管怀树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明珠小区一号楼八单元601室(房产登记602室,担保人管怀树报告601室,房屋实际在东户,门牌号为601),产权证号为06-3-1353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陶 万 辉
审判员 希力 德格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