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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周燕燕与被执行人陕西众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燕燕”,陕西众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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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燕”。委托代理人张巍宇、张维,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众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上列当事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多收取的暖气费及迟延履行金计2218.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4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胥  保  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宝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