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丽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于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于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