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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68-2号

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B13栋,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冷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某,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3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的财产,并以原告所有的价值1149343.48元的财产作为担保。2012年12月26日,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保全措施已无继续之必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东林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