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B13栋,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冷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万某,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3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户籍地址安徽省桐城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的财产,并以原告所有的价值1149343.48元的财产作为担保。2012年12月26日,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保全措施已无继续之必要,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9343.4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东林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