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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1029号

戴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甲,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戴某甲。委托代理人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

原告戴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慧、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甲起诉称:2000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戴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不久即共同生活,办理结婚证后,原告发现与被告在性格志向方面格格不入,多次为了一些琐事发生争吵。生育儿子后,双方关系有一定好转,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感情越来越紧张。2011年8月份,双方均认为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10月10日,原告曾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没有到庭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0年收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村返还地分配款324750元,其中有214750元属于家庭其他成员分配款。在双方收到分配款后,将其中250000元出借给原告姐姐,剩余款项购置一辆车辆。家庭其他成员分配款至今没有归还。故原告诉请判令: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戴某乙由原告戴某甲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共同债权25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享有;

四、共同债务21475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被告郑某答辩称:

一、我不同意离婚。

二、对原告陈述的认识、结婚、生育儿子时间没有异议。对村里分配款及家庭成员份额没有异议,对将250000元出借给原告姐姐没有异议。但是,另外还有30000元是借给了别人,剩余款项用于购置车辆。这些都是共同财产。

三、双方分居的时间是2011年10月7日。分居的原因在于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且与第三者在外租房子生活。

四、婚后我们一起出资购置了两间老人公寓,产权不是登记在我们名下。另外,鲍一村荷花池巷16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这些都是我们共同财产。以上财产我不要求分割,但是要求将上述房产赠与给婚生子。

五、原告在驾校交了20000元押金,这笔押金属于共同财产。原告戴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薄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子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鲍一村委会证明,证明在2010年原被告双方在鲍一村收到分配款金额及家庭成员份额情况;证据四,裁定书一份,证明2011年10月份原告曾起诉的事实。被告郑某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五,欠条、借条各一份,证明双方有30000元和25000元共同债权的事实。原告戴某甲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郑某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郑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原告戴某甲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证据一、二、三、四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双方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某甲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戴某乙。2011年10月7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多年,且已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问题,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王萍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学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