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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行终字第192号

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中亚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科学技术局。法定代表人潘晓辉。委托代理人贾良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光。委托代理人田郁。委托代理人杨辉。原审第三人浙江中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康林。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诉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专利行政处理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浙绍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绍兴市科学技术局的委托代理人贾良荣,被上诉人上虞市华亚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郁,原审第三人浙江中亚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康林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12月24日上诉人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科学技术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科学技术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

审判员  车勇进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