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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1号

王瑞迈与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瑞迈,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031号原告王瑞迈。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功田。

原告王瑞迈为与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笑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瑞迈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20万元,约定月息1分5,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上述借款被告分文未还。现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2日起按月息1分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借到王瑞迈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正,(120万元正),借款时间2011年7月1日,月息1分五计算。嗣后,上述借款被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瑞迈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被告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37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晓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