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299号

姚某某与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姚某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姚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姚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惠五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