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某,男,回族。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区某联社。法定代表人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市街某号。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某某、西安市某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某于2012年12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某称,其于1994年10月8日与陕西省某关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原门牌号为某号),建筑面积122.31平米的房子一套,同时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告知申请人,陕西省某要关开发公司因客观原因准备注销,接管公司为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由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继承,并要求申请人将合同项下的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因此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将购房款471220元交付给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同时受领了该房产,但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因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导致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执字第00464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从而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我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8日异议人某与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原门牌号为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层,建筑面积122.31平米的房产一套,后来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告知申请人,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因客观原因准备注销,接管公司为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由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继承,并要求申请人将合同项下的购房款全部支付给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因此异议人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将购房款471220元交付给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一直由异议人某某占有使用至今。另查,西安市某某联社申请执行宋德宏、西安市某某某建筑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院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5-10102;XXX-X-5-10103、XXX-X-5-10104、XXX-X-5-10105、XXX-X-5-10106、XXX-X-5-10107)予以查封。异议人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原门牌号为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层,建筑面积122.31平米的一套房产即是本院查封房屋。
本院认为,就西安市某区某路某号院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5-10102;XXX-X-5-10103、XXX-X-5-10104、XXX-X-5-10105、XXX-X-5-10106、XXX-X-5-10107),异议人某某于1994年10月8日即与陕西省某机关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且异议人某某按照合同规定向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该房也一直由某占有使用至今。本院以该房系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房产将该房查封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建筑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某区某路某某号院的六间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5-10102;XXX-X-5-10103、XXX-X-5-10104、XXX-X-5-10105、XXX-X-5-10106、XXX-X-5-10107)的执行。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三
审判员 刘林选
审判员 胡千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富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