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徐宗启、杨文才。被执行人浙江七屿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永环罚字(2012)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9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产,并于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2)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2)7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停止生产,处罚款50000元。
审 判 长 陈群雾
审 判 员 刘良海
代理
审判员 胡朝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