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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43号

张加星与张某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加星,张得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43号

原告:张加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得春,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星诉被告张得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星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加星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