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143号
原告:张加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得春,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星诉被告张得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星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加星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