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292号申请人王秀华,居民。被执行人郑宗银,居民。申请人王秀华申请执行郑宗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爱 敏
审判员 王 荣 禄
审判员 郭 双 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会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