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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292号

王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292号申请人王秀华,居民。被执行人郑宗银,居民。申请人王秀华申请执行郑宗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爱  敏

审判员 王  荣  禄

审判员 郭  双  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会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