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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凌海石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刘刚诉被告贾风宝、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刚,贾风宝,王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凌海石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贾风宝,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海英,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刘刚诉被告贾风宝、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