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凌海石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刚,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贾风宝,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海英,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刘刚诉被告贾风宝、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