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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行审字第41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王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萧行审字第41号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被申请人王文龙。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2)第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靖江街道和顺村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c(2010)-0213号批准土地征收,因该建设需要,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在靖江街道和顺村实施房屋拆迁,其按规定领取了萧土资拆许字(2011)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11年9月12日经审核通过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方案》,并于同月23日登报公告。又经招标确定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杭州震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实施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工作,本次拆迁许可范围为东至杭州恒达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西至方千娄直河,南至红十五公路,北至王和顺横湾,征(使)用土地面积为2139平方米。被申请人(被拆迁人)王文龙(户)位于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户籍信息为四人,户主王文龙、母亲徐生英,女儿王婷婷,妻子谭润琴(不属于本次拆迁安置人口),安置人口为三人。根据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安置地点为萧山区靖江街道靖东村靖安社区,搬迁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房之日起12个月,按规定给付过渡补助费。2012年3月5日,经杭州震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王文龙(户)在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91.66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171966.23元(不含装修等),并于同年5月3日送达给王文龙(户)。2012年5月30日,杭州震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复核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多次协商,被拆迁人以补偿金额低为由拒绝签约,双方未在搬迁期限内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于2012年5月18日向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裁决申请,并于2012年5月23日向被拆迁人王文龙(户)送达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拆迁人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材料;2012年5月31日向被拆迁人王文龙(户)送达了《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通知书》。于2012年6月5日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召开房屋拆迁争议调解会,但被拆迁人王文龙(户)未按时到会。当日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将《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在催促期限内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萧土资裁字(2012)第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对被申请人[被拆迁人王文龙(户)]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杭州震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价格247002.23元(含装修费)进行补偿。2、被申请人(被拆迁人)的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安置地点为萧山区靖江街道靖东村靖安社区,安置人口为3人,安置面积为总占地面积191平方米,其中主房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其余地坪占地面积83平方米,样式为小区统一模式进行建造。3、被申请人(被拆迁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腾房之日起12个月,临时过渡费为每人每月300元,计10800元;搬家补贴费标准为一次性每人300元,计900元。上述各项合计258702.23元。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于2012年6月28日将上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王文龙(户)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裁决决定。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搬迁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裁决决定。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申请人王文龙(户)临时安置房落实在靖江街道和顺村新农村安置点,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2012年11月27日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将拆迁补偿款258702.23元提存于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

本院认为: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有权作出本拆迁争议裁决。拆迁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与被拆迁人王文龙(户)因补偿金额等事项有争议无法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人申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作出行政裁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可以依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作出行政裁决。该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作出的萧土资裁字(2012)第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确定的第三项内容,即要求被申请人王文龙(户)将座落在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的房屋进行搬迁,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康平

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