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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267号

罗有庆与李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有庆,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罗有庆,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身份镇号码:452524196812074074。被执行人李慧,女,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罗有庆与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5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执字第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昌吴

审 判 员  莫沙子

代理

审判员  吕奇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