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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559号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申请执行郝三卫、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郝三卫,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

负责人:周选良。委托代理人管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郝三卫,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法定代表人任海彦。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西临证执字第0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三卫支付本金50万元,利息21864.38元,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76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三卫、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郝三卫在银行无存款,经调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5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