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平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因吸毒,于2008年4月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重新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3月10日左右一天,贺有强(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当湖街道梅园路168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并安排被告人谢某、赵晓西、陆冬杰(均已判刑)等人看场子、吃配赌资等,组织何斌、袁红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余元。2、同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伙同贺有强、赵晓西、陆冬杰采用相同手段,在贺有强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何斌、袁红、吕春娥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余元。3、同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伙同贺有强、赵晓西、陆冬杰采用相同手段,在贺有强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何斌、袁红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余元。4、同月28日晚,被告人谢某伙同贺有强、赵晓西、陆冬杰采用相同手段,在贺有强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何斌、吕春娥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1000余元。5、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伙同贺有强、赵晓西、陆冬杰采用相同手段,在贺有强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组织何斌、袁红、吕春娥、黄宗清等人以麻将牌玩“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同伙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63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因吸毒曾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跃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