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94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某,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志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