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仙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泮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收受李永伟(已判决)二十多期“六合彩”报单,数额累计达5万元左右,并全部转报给郑志财(已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证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期收受他人“六合彩”报单,数额累计达5万元左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但辩解自己是帮助李永伟报单,没有营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明知李永伟(已判决)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而为其和上线郑志财(已死亡)牵线搭桥并多次转报多期“六合彩”单。数额累计达五万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李永伟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六合彩收单人员而牵线搭桥并帮助转报六合彩单,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争敏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燕群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