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2号
原告:屠钱军。
被告:徐鹏飞。
被告:何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钱军与被告徐鹏飞、何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钱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
屠钱军与徐鹏飞、何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2号
原告:屠钱军。
被告:徐鹏飞。
被告:何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钱军与被告徐鹏飞、何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钱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