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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2号

屠钱军与徐鹏飞、何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屠钱军,徐鹏飞,何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32号

原告:屠钱军。

被告:徐鹏飞。

被告:何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屠钱军与被告徐鹏飞、何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钱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