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永民初字第29号

楼灵静与王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楼灵静,王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楼灵静。

委托代理人:应瑰敏,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支农路。

负责人:刘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孝忠,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灵静与被告王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东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华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灵静撤回对被告王华伟的起诉。

审 判 员 朱子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夏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