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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一初字第02715号

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715号

原告:程某某,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余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9日育有一女,取名程某甲。2009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期间对丈夫与女儿不闻不问,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1年12月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原被告间的情况并未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余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0月26日在芜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名程某甲。2009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回,期间对丈夫与女儿不闻不问。原告于2011年12月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原被告间的情况并未改善,被告仍旧没有回家,没有与原告联系。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9年10月外出后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2009年10月被告离家至今已有三年,2012年2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离家期间对女儿亦不曾尽抚养义务,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诉请确认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程某甲跟随原告程某某生活,原告程某某不要求被告余某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山成

审 判 员  何 媛

人民陪审员  宋冬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