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1号
原告:杨光荣,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代理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郦国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荣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6万元范围内进行了保全,现因被告已提供担保,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万元的冻结。
代理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