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西湖。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培顺。
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因与被上诉人刘秋足、陈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陈久松
代理
审判员 王怡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赵炫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