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商终字第1506号

郑西湖、郑金丹与刘秋足、陈培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郑西湖;郑金丹;刘秋足;陈培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西湖。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丹。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培顺。

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因与被上诉人刘秋足、陈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上诉人郑西湖、郑金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飞潮

审 判 员  陈久松

代理

审判员  王怡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赵炫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