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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民初字第1441号

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冠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冠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拥军。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惠献。特别授权代理人何斌。被告浙江天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冠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志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曾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