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994号
原告:肖新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正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新房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成 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