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391号
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有学。
委托代理人:宋堃、周芳。
被告:叶光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光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叶光贤已悉数交清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诉讼费、邮寄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华
代理
审判员 冯 丽
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