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徐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
被告:王某,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2年12月26日以经亲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先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