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6号
原告:周晓庆。
委托代理人:郭胜德,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宣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庆与被告宣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诸公经字2012第398号立案决定书,对宣旭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晓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