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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6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金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金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星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金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金星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