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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593号

赵二超申请执行房勇房马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二超,房勇,房马旦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二超,男,200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勇,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房马旦(又名房马娃),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系房勇之父。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二超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在银行无存款,经调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