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赵二超,男,200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房勇,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房马旦(又名房马娃),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系房勇之父。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二超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在银行无存款,经调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房勇、房马旦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剑 更多数据: